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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頁(第1頁)

時陌心裡蹦出一個大寫的“服”,這避重就輕、胡扯瞎謅的本事也是沒誰了,錯誤的觀點一句話帶過,理由都沒說明,反而扯到别的觀點上,果然是老狐狸,夠不要臉。時陌用力撞了謝錦程的腿一下,立刻裝沒事地擡頭望天花闆,一副“不管你信不信,是你的腿撞過來”的無辜模樣,謝錦程瞥了他一眼,沒什麼表情,心裡卻把這筆賬狠狠記上了,等着庭審後加倍奉還。謝錦程繼續發表觀點:“:“第一,我方在2011年12月真正停發涉案職工的保險金時,曾通過es快遞給化建廠寄送書面通知,在一審提交的證據中已經證明化建廠已于2011年12月3日簽收該通知,理應從這天起,知道了我方停發保險金的相關事宜。根據民訴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我方已完成相應的舉證義務,那麼被上訴人主張化建廠對具體的停發保險金時間毫不知情,應舉證證明其主張。況且,化建廠出于社會效果考慮,對職工被停發的事宜有所隐瞞,導緻職工時隔兩年多才知情,化建廠理應承擔對職工隐瞞的後果,而不應将其轉嫁到我方身上。第二,一審程序違法,其一,在沒調查化建廠是否真正注銷并清算的前提下,就根據市政府單方面出具的文件,認定市政府承接化建廠的權利義務,市政府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并不妥當,本案訴訟主體應是仍未注銷的化建廠,其二……”時陌翻開證據本,指着租賃合同上的簽字,一字一句道:“請合議庭注意本案的租賃合同,合同首部雖然明确承租方為國,但最後落款是水泥廠,國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簽字,從政府的文件來看,承租方也是水泥廠,到2014年與化建廠簽訂的解除租賃合同的《協議書》乙方也是水泥廠。由此可見,本案既然是基于租賃合同關系才提起的訴訟,那麼被告理應是水泥廠,而非國,被告主體不适格,理應駁回起訴。我方發表意見完畢,具體的意見,我方會在庭後提交書面代理詞補充,以書面代理詞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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