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被告人呂洪哲、宋榮明為尋求精神刺激,采用暴力、脅迫等方法,以大欺小,以強淩弱,多次強拿硬要學生錢财,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
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當且犯罪時均不滿十八周歲,均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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