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時候公堂上打犯人,為什麼隻打屁股不打别的地方?
從先秦的史料來看,最初用刑時并不是專打屁股,而是可以在背部、臀部、腿部甚至其他部位亂打一氣的。西漢初還通行肉刑,就是對犯人施行在臉上刺字、割鼻子、斬腳趾等刑罰。漢文帝時期齊國的太倉令(王室倉庫主管)淳于意獲罪,被押赴首都長安服刑。他的女兒缇萦(tiyg)上書,指出受過肉刑的人一輩子殘廢,即使想改過自新也沒有機會,她表示自願給官府當奴婢,請求為父親贖罪。文帝深受感動,下令廢除肉刑,改革刑制,最後确定将肉刑改為笞刑,有的打三百下,有的打五百下。但是受刑人常常被打死,幸而不死也往往緻殘,所以後來的景帝曾兩次下令将打的數量縮減,最多的五百減少到二百,還補充了幾項具體規定:刑具用竹子制成,長五尺,闊一寸,半寸厚,将竹節削平;隻能打在臀部;用刑過程中打手不能換人。從此打屁股才成為一項最通行的刑罰,此後的變化隻是刑具的尺寸大小和施刑數量的變化。從刑具、打手、施刑部位、數量的規定看,用打屁股代替其他刑罰,不失為一種人性化的進步,畢竟大多數這樣受刑的人還可以保住性命。
還有一種傳說,說是唐朝貞觀四年時,有一次,唐太宗李世民在太醫院觀看了修訂完成的《明堂針灸圖》,得知人體的重要器官多在胸背部,這些部位被撞擊拍打會有生命危險,臀部的重要穴位就少多了,于是,這位盛唐明君就規定把屁股作為施刑部位,從此打屁股的懲罰手段就沿襲了下來。不過從史料來看,直到明清時期才明文規定隻打屁股或者“臀腿分受”,兼打大腿。
打屁股就不會傷人性命嗎?事實上,打屁股雖然較之其他部位相對安全,但如果打得過重,臀部可能發生廣泛的皮下淤血,引起微循環障礙或局部組織壞死,可使深靜脈血栓脫落或使有毒物質進入重要器官,最終也會引起嚴重病症甚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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