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學武聽完,他那原本如同吹氣球般鼓脹起來的憤慨之情就倏地被紮破了。
甚至當蔣擇把車開到市分局門口的時候,劉學武還是那副有些垂眉耷眼的幻滅了的模樣,但好歹是強打着精神地跟着進了監控室。
分局裡負責值夜班的小警員很快地就調出了蔣擇他們想看的那個路段的監控。
而在當天中午十二點半左右的視頻資料裡,蔣擇也确實看見了當時罵罵咧咧地從小吃街裡拐出來的陳強。
蔣擇眼看着對方空手在公交車站等了會兒,把衣兜褲兜都抖摟個遍之後才從兜裡找出了兩個硬币地上了121路公交車的畫面,吐出口濁氣,說:“陳強大概沒騙我們,人應該确實不是他殺的。”
要說理由的話也簡單,陳強的作案時間不夠。
從小吃街街口到李彤那個出租屋的距離不算太短。蔣擇和周一一道走過,粗略估計,大概花了他們七八分鐘的時間。
就算陳強出來時是着急忙慌地加快了步伐的,大概也得花費個五分鐘左右。
以陳強十二點半整就出現在了街口的監控錄像裡的情況而論,他至少在十二點二十五的時候就已經離開李彤的住處。
至于陳強和李彤的碰面時間,無論是陳強自己供述的,雖然他十二點左右就到了李彤那兒,但是卻站在門口等了李彤小十分鐘的說辭。
還是許敏告訴他們的,在她家小孩兒已經放學回家,并且坐上桌地在吃飯了的時候,她才聽見李彤和陳強之間爆發了争吵的證詞,都能說明陳強和李彤剛開始吵架那會兒至少是十二點十分了。
因為如果他沒記錯的話,市立第一高中的中午放學時間是十二點整。
就算許敏家的小孩兒是完全不收拾東西地空手回的家,并且一路上健步如飛地跑,大概也得要個十分鐘左右。
而在那短短的十幾分鐘時間裡,陳強大概也就隻能做到他自己所叙述的那樣:和李彤大吵了一架,然後兀自氣得待不下去了,幹脆直接給錢走人。
除非他一開始就是抱着要把人弄死的心态去的。
但是這樣的話就又産生悖論了。
因為假使兇手不是臨時起意的,那麼他沒必要在李彤的出租屋裡幹這事。
再者就是,陳強身上沒有沾染上半點血迹。
并且他既不是神色慌張地出來的,身上也沒有可以藏匿兇器的地方。
除非他直接作死地把兇器丢在了人來人往的小吃街裡的垃圾桶裡。
如果真是那樣,環衛工人清倒垃圾的時候早就該發現那帶血的兇器了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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